法操》【公法小教室】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(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)

聲請標的 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修正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施行前,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,適用修正後之規定,不適用前條之規定。 判...…
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修正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施行前,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,適用修正後之規定,不適用前條之規定。
陳姓女子等4人在民國87年毆打並絞死林姓少女,之後還焚燒屍體,導致檢方難以辨識屍體的身分。此案追訴期在僅剩約一個月時,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法,規定若犯罪發生死亡結果,將無追訴期之限制。
隔年此案因秘密證人檢舉指認而讓檢方重啟偵查後起訴,最終陳女被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6月(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4號刑事判決)。
陳女認為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對於已終結的案件(殺人行為)變更其追訴權時效,牴觸憲法信賴保護原則、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比例原則,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權及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。
●民國24年制定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,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,追訴期為20年
●民國94年刑法修法,將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,追訴期改為30年。
●民國95年施行刑法施行法增訂公布第8條之1,規定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,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。
●民國108年,此案追溯期時效僅剩約1個月時,刑法修法,若犯罪發生死亡結果,將無追訴期之限制。刑法施行法增訂第8條之2,採從新原則,發生死亡結果之犯罪一律適用新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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