遲到罰抄課文 國中生提國賠遭駁

台中市一名國中生控訴班導師不當管教,要求一早七時廿五分到校考試,還命罰抄課文,影響生活作息,連同母親對學校提國賠兩百萬元;台中地院法官直言「守時為一般人應具備的基本品格與教養」,少年頻繁遲到、缺交功課,班導師罰他抄課文,是教師正常教學輔導管
台中市一名國中生控訴班導師不當管教,要求一早七時廿五分到校考試,還命罰抄課文,影響生活作息,連同母親對學校提國賠兩百萬元;台中地院法官直言「守時為一般人應具備的基本品格與教養」,少年頻繁遲到、缺交功課,班導師罰他抄課文,是教師正常教學輔導管教,駁回母子要求,可上訴。
這名學生指出,二○二二年國中一年級時班導師要求他早上七時廿五分到校,強迫班內學生早自習考試、自主學習,如果遲到要罰抄國文課文,還故意訂超出他能力所及的成績門檻,未達標就要抄課文,自己每天耗費大量時間罰寫,延宕放學時間,需跑步趕往補習班。
學生說,因罰寫晚睡影響生活作息,被剝奪午休、上體育課權利,媽媽向校方反應無果,班導師竟以「你的計謀成功了」恐嚇,控訴班導師不當管教,求償一四○萬元;少年母親也主張,日夜擔憂兒子導致她身心痛苦,求償精神撫慰金六十萬元。
校方抗辯稱,班導師僅依教務部規定提醒學生於升旗典禮日早上七時廿五分到校,但並未強迫,聯絡簿寫七時四十分到校,僅是老師讓學生練習考卷,無強制力,導師也和少年及家長討論、同意後訂出成績目標,少年所稱抄寫,實際是他作業、平常考錯誤訂正。
校方指出,班導師出於輔導管教學生的應對作為,藉以增強學生學習效果,符合教學、指導及輔導管教學生的目的,非出於無端或毫無教育目的性的行為,老師無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。
台中地院查,根據少年聯絡簿,除每周四記載隔天需七時廿五分到校外,其餘僅每周一日需七時四十分到班,認定班導師沒違反教學要點。
中院法官直言「守時為一般人應具備的基本品格與教養」,班導師對學生遲到訂罰抄課文,是教師對學生的輔導管教行為,且依聯絡簿,少年開學後常遲到、頻繁缺交功課,未訂正考卷,班導師對他罰抄課文處罰,屬教師基於教學輔導管教的正常行使,認為少年及母親求償無理由,予以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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